一、井下如下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港、回風港、集中運輸港(膠帶運輸港)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裝設1個局部接地極;照明綜保和煤電鉆綜保必須同時裝設局部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且兩者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5m;具有漏電保護的電氣開光(有試驗功能),必須按要求敷設局部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
二、井下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局部接地極用兩根長度不得小于1m、直徑不小于22mm的鍍鋅鐵管。每根管子上至少要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兩根鐵管均垂直與地面(偏差不大于15°),并必須埋設與潮濕的地方。兩管之間相距5m以上,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如接地極周圍比較干燥,應用砂子、木炭和食鹽混合物或者長效降阻劑填滿;砂子和食鹽的比例,按體積比約6:1.
三、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歐姆,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用的接地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歐姆;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高壓金屬連接器必須安裝接地極,冷縮管連接器、環氧樹脂連接器不需要安裝接地極,新安裝設備接地保護不滿足要求不得通電使用。